(2020)辽0283刑初329号 董某军骗取出口退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9
摘要:被告人董某军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辽0283刑初329号

  发文日期:2021-04-07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辽0283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SX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住肃宁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元涛,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盛健,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2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军及其辩护人崔元涛、陶盛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军系大连S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董某军伪装生产线,制作虚假的销售合同,从温某处购买了以普兰店市和谐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皮口恒大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大连东焱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祥和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皮口盛新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宏远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玉娟貂狐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开具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3组,发票金额66174650元。之后,被告人董某军在大连SX服饰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生产加工和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伪造出口业务,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抵扣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6323447.46元,已退税额5527904.87元,未退税额795542.59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董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没有骗取国家税款。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1、无据证明出口单证是伪造的,或者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2、本案货代公司为东某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其没有证明办理的出口业务是虚假的,属于直接证据的缺失。3、在案证据中无温某的供述,证人张某、靳某均系财务出纳人员,其证言具有片面性,证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真实反映晟鑫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另外,鉴定意见中有31295700元没有形成资金回流,说明晟鑫公司有真实的交易行为。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骗取税款数额5527904.87元所依据的证据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货物申报表,而不是税务部门审批表,证据不足。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董某军注册成立大连S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董某军在与温某(已判刑)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从温某处购买了以普兰店市和谐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皮口恒大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大连东焱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祥和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皮口盛新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宏远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普兰店市玉娟貂狐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开具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3组,金额总计为66174650元。之后,被告人董某军在晟鑫公司没有真实生产加工和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货物出口购销合同、保管单据、结汇单据等材料伪造出口业务,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抵扣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额人民币6323447.46元,已退税额人民币5527904.87元,未退税额人民币795542.59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款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晟鑫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抵扣税款证明、虚开发票及发票明细、刑事判决书、虚假购货合同、入库单、资金回流图、资金往来明细、记账凭证、出口情况统计明细及相关单证、证人证言、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军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董某军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靳某均系晟鑫公司财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公司记账和纳税申报,二人均证实晟鑫公司的账目是为虚报出口而制作,并无真实的交易存在。证人王某证实晟鑫公司并未实际生产服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晟鑫公司与普兰店市玉娟貂狐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七家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不存在,相关增值税发票均系虚开的。上述公司在收到所谓的货物后,除普兰店市皮口恒大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将货款转入董某军妻子郝某个人账户外,其余六家合作社收到的货款最终均转入温某个人账户,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中有31295700元没有形成资金回流的情况并不存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盛鑫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的情况下,通过虚开采购发票,伪造成本等行为,在账目上制造出生产服装的假象,进而虚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已申报退税但尚未实际领取的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3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董某军违法所得5527904.87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姜玉民

人民陪审员  都雪梅

人民陪审员  胡悦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瑜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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