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政一[2003]4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1
摘要: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苑,能够建帐建制,能如实记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正确计算其经营成果,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管理方式。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2003]45号        2003-3-11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税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管征的规范性文件,我市各基层局都能认真贯彻执行,但由于中小企业户多面广,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税务管征上也存在一些差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管征,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2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征管的意见》(榕地税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经多次征求各基层局意见,并经市局2003年3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统一规范我市中小企业所得税管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查账征收

  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苑,能够建帐建制,能如实记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正确计算其经营成果,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管理方式。

  (二)核定征收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二条规定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

  2、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四条第二点规定的企业,地税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 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或预征率,年终按企业自行申报汇缴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初填报《征收方式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一站式涉税服务直通车”规定程序,以方便纳税人为出发点,及时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数,企业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由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表》(见附表2),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当企业年终汇缴数大于预缴额(包括按预征率计算所得,下同)时,自行申报补交;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预缴额且要求退税时,企业应按预缴额先缴清税款,然后按照查帐征收要求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基层局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多退少补,并在次年改按查账征收。

  (三)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的规定管征,具体方法可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在应用《福建省征管信息软件》时,对税种、税目、税率的录入不变。

  二、对中介机构的税收管征

  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若企业要求核定征收并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地税局审核批准执行。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三、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

  (一)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具体要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致,汇算清缴的面要求达到100%。特别是要把历年来未进行汇算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行业列为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

  (二)各局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对个别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认真做好各项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要认真审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切实提高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三)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5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及时总结,并于5月1日前将统计表(表格附后)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一并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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