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2-5 根据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仓储黄石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中百仓储黄石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对中百仓储黄石公司的增值税,采取各营业门店按销售收入占比予以分税的办法。 各营业门店当期预缴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总公司当期应补(退)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门店当期预缴税额 二、中百仓储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具体名单见附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营业门店名单由黄石市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黄石市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中百仓储黄石公司及各门店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由公司及各门店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和使用。 四、各营业门店从2013年2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营业门店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中百仓储黄石公司。中百仓储黄石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门店销售收入、应分摊进项税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黄石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各营业门店当月应纳税额。 五、各营业门店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各营业门店销售自购商品,一律在所在地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营业门店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中百仓储黄石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八、对各门店转租经营的,以承租人为纳税人,属地缴纳税款。 九、中百仓储黄石公司新成立的营业门店,应在成立当月,由营业门店和中百仓储黄石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中百仓储黄石公司报黄石市国税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十、年度终了,由黄石市国税局组织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对中百仓储黄石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名单(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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