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退运进口货物能否适用无代价抵偿政策问题的批复 税管函[2012]38号 2012-03-20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宁夏海菲哈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货物是否适用无代价抵偿方式退运进口货物相关规定请示的函》(银关函〔2011〕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宁夏海菲哈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出口货物未退运进境前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了替换产品,并且未向海关说明替换产品的性质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也未向海关出具相关单据。因此同意你关关于“出口赔偿给外方的替换产品只能认定为一般贸易正常出口产品,无法认定为无代价抵偿方式出口商品”的意见。 同时,对于该公司进口的185只X射线电子管,如经你关核实确属因品质或规格原因的退运货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收;超出1年退运进境的,视为一般贸易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此函。 海关总署 2012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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