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4]14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8
摘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4〕14号      2024-06-1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严格审批标准。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定期更新维护人社部基础信息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系统劳务派遣单位信息。

  (三)实行退出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抽查核验,对经核实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实缴注册资本低于200万元、资质条件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等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法定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吊销、注销经营许可。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提交虚假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年度经营报告核验结果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延续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四)严禁“假外包、真派遣”。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劳务外包名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禁止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防止引发相关纠纷。对以假外包掩盖真派遣、假外包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等违规用工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严格派遣岗位和用工比例限制。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六)规范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国有企业要落实国企三项制度改革要求,尽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确需采取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要严格执行“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要求。

  (七)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和待遇支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外省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规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和分配。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三、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

  (九)落实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各地可通过资料审核、参保信息比对、单位经营状况核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开展年度报告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将年度报告核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档次,实行分级管理。对报送年度报告材料齐全,佐证真实充分;业务经营合法合规,申报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客观真实,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评为“合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评为“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所报送年度报告材料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少佐证材料,未能充分反映年度业务发展情况的;在年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因违法经营,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没有从事派遣业务的,为“无业务”。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冒用公民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

  (十一)加强联合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国资、邮政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作用,督促矿山井下、交通运输等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不得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和假外包真派遣,推动危险化学品、隧道开挖、爆破等危险作业岗位逐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落实矿山井下人员、非煤矿山项目部人员、企业专职消防员等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十二)强化跨地区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比对,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设立分、子公司和派遣劳动者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异地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到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大量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告知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当地监管范围,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十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及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异常、违法违规、等级评价等信息,提供常态化网上查询服务,及早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示有关风险,视情曝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十四)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项工作职能,充分考虑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形式,在制定政策文件、规范业务流程、落实资金补贴、强化资金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堵塞漏洞、防范风险。要强化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调解仲裁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监管责任。劳动关系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劳务派遣单位行政监督,加强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用人用工管理,稳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员工增减、待遇支付等环节,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严查漏保骗保行为。调解仲裁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和相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劳务派遣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

  税 屋附件:

  1.县(市、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情况公告名单.doc

  2.县(市、区)劳务派遣机构年度经营报告核验结果公示.doc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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