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23万元(1762.2-1685.277),但是由于“先投资入股,再转让”方案有效地利用了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纳税筹划空间,使得“先投资入股,再转让”方案比“直接转让土地”方案能在总体上节税增益156.177万元(2518.377-2362.2)。
但是,“先投资入股,再转让”方案的涉税风险是辽北日杂公司能不能循规蹈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真正的操作。辽北日杂公司操作“先投资入股,再转让”方案时,在投资入股环节,一定要注意不仅形式上要与大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而且行动上双方一定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必要的会计处理,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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