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22号 2001-08-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防伪税控企业发售数量和授权开具金额版面的通知(京国税[2001]171号)文中,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市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2.平均每月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或当年有三项以上(含三项)单项销售额达到三千万元以上的。 三、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并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部分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或三千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书、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将《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批准意见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企业。 五、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附件:《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表格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