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003-11-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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