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函[2004]44号 2004-02-19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退税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在2003年8月1日以后的,必须通过认证才能给予退税。认证的期限为90天,从开票日期开始计算。该类发票的认证工作由原来认证岗位人员负责。各局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牵头,研究从认证系统中导出外贸企业认证发票数据的计算机程序的需求,按信息化需求与项目开发的工作程序加快需求审批与项目立项。 三、程序开发正式投入前,认证数据的导出由数据处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退税企业的名单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最新的外贸企业名单给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于第二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完成数据的导出工作,并将导出数据存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指定服务器上。市局要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数据处理中心确定相应工作人员名单并报市局(信息中心,联系人肖昭坚)备案。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参照总局金税工程区县级数据采集岗位的相关内容。 认证发票自动导出程序投入使用后,数据的导出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将导出的认证数据导入到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电子对审。 五、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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