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9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税改后对建筑企业简化办税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工程”信息系统,加强业务和技术的融合,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税手续,服务纳税人。您提出的“取消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延长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有效期”等建议是我局在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方面正在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局积极开展了优化《外管证》管理的相关工作。一是探索《外管证》开具电子化。2016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规定“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延长《外管证》的有效期。106号文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其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尽量简化办税手续,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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