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69号 2006-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删除“营业税”字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现就贯彻国家、自治区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我区达不到增值税、 二、对城市、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家禽及猪、牛、羊肉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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