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6]11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1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6]115号      2006-11-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办法继续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执行。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5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4]33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