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0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一节 票证管理所的库存管理

  第十条 票证管理所的发票入库管理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完工后应当及时送达票证管理所入库。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应当根据《发票印制通知书》,认真核对《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并做好完工数据导入工作,无误后,应当在《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发票承印企业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毕重新验收。发票保管岗对印制的成品应当认真核对,无误后需在《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签字确认,做好确认入库的工作。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所的发票出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领购通用发票时,应当制订《发票领购计划》,向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提出领购申请;发票统计岗应当结合主管税务机关需求和票证管理所实际库存量,审批发票领购计划,确定领购数量;再由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根据《发票出库单》办理发票出库。领购自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制定领购计划,在自用发票纳税人结账后,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直接将自用发票出库给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

  第二节 主管税务机关的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入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清点发票实物验收入库后,应当在微机上进行确认入库的操作,实现发票号码入库。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出库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出库通用发票时,应当打印《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按照《发票出库单》,认真清点发票实物,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各自留存一份。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返回后,应当在微机上进行确认入库操作。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发票发售岗出库自用发票时,双方也应当清点发票实物,确认无误后在《发票出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并各自留存,同时自用发票应当一次性出库,不能分批出库。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科(所)的发票退库管理

  (一)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向发票保管岗提出退库申请:

  1.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应当及时将剩余发票退库给发票保管岗入库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2.遇发票统一换版时,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应当先退库,后使用发票核销流程。

  3.发票发售岗、发票代开岗人员调整、调岗或撤所时,应当使用科所发票退库流程。

  (二)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录入“退库发票”页面,向发票保管岗提出退库申请;发票保管岗应当对退库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若符合退库规定,且《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与发票实物相符,数量无误的,由发票保管岗对其进行“退库入库”操作,并由双方在《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各自留存;若不符合退库规定或《发票退库单》(一式二份)与发票实物不相符的,发票保管岗不予退库,应当在返回重新修改无误后方可退库。

  第四章 票证管理所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一节 承印企业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承印企业在发票印制完工后,持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背面经手人签字)及明细表到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进行核对。发票统计岗核对无误后,将上述材料转交会计岗审核,会计岗审核无误后根据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录机,录机后交由发票统计岗、会计岗、综合科科长、分管所长、所长分别审核签字,签字后由会计岗保管,待财政款项拨付后,由承印企业填写好《发票印刷费结算申请审批表》,经票证管理所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十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认真核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会计岗应当严格审核并准确将增值税发票信息录机。

  第二节 自用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自用发票纳税人持现金或支票到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处进行对帐结算,发票统计岗核对无误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结算收据》,并将该收据及现金或支票转交出纳岗审核,由出纳岗审核无误后盖章收款。加盖公章的收据存根联由发票统计岗留存,收款单位记账凭证联由会计岗留存,报销凭证联由自用发票纳税人留存。

  第十八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统计岗应当认真做好自用发票的对账结算工作,出纳岗应当严格审核票款情况,确保票款相符。

  第三节 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按季度,特殊情况除外)与发票统计岗对账结算发票工本费,对账无误后持现金或支票到发票统计岗处结算发票工本费,由发票统计岗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结算收据》,并将该收据及现金或支票转交出纳岗审核,由出纳岗审核无误后盖章收款。加盖公章的收据存根联由发票统计岗留存,收款单位记账凭证联由会计岗留存,报销凭证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条 出纳岗应当严格审核票款是否相符。

  第五章 限购发票管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票领购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领购发票。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背后应留有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管理科(所)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购票数量等信息。管理科(所)长为终审审批环节,确认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后,由税源管理岗负责打印《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加发票种类时,适用于以上流程;当主管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发票种类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即可)。其领购资料由税收管理员留存,并按照本局要求存档。

  第二节 变更发票准购数量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由于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纳税等级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发票准购数量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准购数量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发票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准购发票数量变更申请。税源管理岗受理并将纳税人申请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核;审核同意后,改变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在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由发票发售岗负责将变更后的发票准购数量重新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五条 当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变更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同时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即发生改变,同时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出售窗口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以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量和使用量,合理确定发票准购数量,如发现准购数量与纳税人实际使用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修改,防止因滥发发票而造成的发票管理失控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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