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代开发票管理 第一节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九条 证件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3.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还需提供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第五十条 代开发票工作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是否属于本辖区范围,如果不是,不予代开发票,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二)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如果没有问题,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 (三)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录机操作。如果纳税人已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则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否则,需要选择相应的证照类型,填写证照号码。 (四)发票代开岗录机时,要根据劳务发生地选择对应的所属镇街、管理科室,禁止出现拉税、串税现象。 (五)发票代开岗录机完毕后,报征收科科长审批;申请代开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请分管征管的局长审批。 (六)制作完税凭证 1.如要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税务打单”;如果需要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现金”。 2.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级次、国库等信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发票代开岗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以及根据业务发生地的税款预算分配比例选择对应的级次、国库。 3.打印完税证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完税证号码和实物的完税证号码相同。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如果出现夹纸等现象时,需要根据情况,重复或重新打印缴款书、完税证。 (七)开具发票 1.开具代开发票必须遵循“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纳税人交清税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发票号码和实物的发票号码相同。 3.开具发票时,如果出现发票夹纸等现象,要先通过“作废已开具的代开发票”菜单,将该张发票作废,并在实物票面上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将作废发票收回留存后,再通过“开具代开发票”菜单重新开具。 第五十一条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二十万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发票代开岗需要在已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并标明发票号码、开具时间。 (三)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需录入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以及劳务费等信息。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的当日开具完税凭证,并在确认税款已缴纳的当日开具发票。 (五)公路内河代开发票不适用本规程,需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六)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发票的存根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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