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开发票退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业务收入退款时适用。 第五十三条 证明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退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退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发生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3.代开发票原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退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发生经营活动业务收入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4.代开发票原件。 第五十四条 代开发票退票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退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 (二)发票代开岗录机,并报征收科科长审批。 (三)办理代开发票退票。 (四)在实物票面上盖“作废”印章后收回。 第五十五条 代开发票退票管理 (一)如涉及到税款退库问题,发票代开岗必须坚持“先退票,后退税”的原则,在纳税人办理完毕退票后,按照“退抵税工作程序”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代开发票退票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三)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退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代开发票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当日完成退票工作。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退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已盖作废印的实物发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2002]6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12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6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流程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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