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中法[2019]74号 温州市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02
摘要:贯彻落实《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温财行[2013]63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指导未建立破产援助资金的县(市、区)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温州市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中法[2019]74号       2019-12-02

各县(市、区)改革办(跑改办、政务服务中心)、人民法院、发改局、金融办、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医疗保障局:

  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9]37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浙高法[2019]137号)等文件精神,市委改革办(市跑改办)、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改革办(市跑改办) 市法院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办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检察院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温州银保监分局

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现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结合近年来温州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等痛点难点,积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实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温州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部门合作,破解破产难题

  1.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2014]90号)、《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等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高效率、高质量运行,由市领导领衔,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处置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参加,定期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的工作难题。各部门落实协调联系人,确保具体案件处理、政策协调时能够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各县(市、区)要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平台,积极完善破产处置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办理破产难题。

  2.加大对破产援助资金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温财行[2013]63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指导未建立破产援助资金的县(市、区)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3.破解破产税务难题。贯彻落实《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2017]84号)及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出台的相关税费协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税务司法合作机制、企业预征所得税退税及破产程序不预征机制、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下开具发票流程等制度成果。市税务局要及时提出措施,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推动简易注销便利化。继续贯彻落实市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出台的《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温市监联[2016]5号)文件精神,并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明确凭借破产终结裁定书即可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由管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5.积极探索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大宗难以处置的土地、房产,在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的条件下,经当地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分割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继续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文件精神,落实破产财产处置后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办理等流程的相关规定,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

  6.强化逃废债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法院要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区分情形处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在破产审判过程发现犯罪嫌疑的移送侦查工作机制,为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提供制度化保障。(流程图见附件)

  7.强化产权保护。切实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有关债务人企业的保全措施以及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8.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对于破产企业已为员工在社保及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但未能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相关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情形,由税务局统一进行债权申报,同时应据实确定社会保险费债权的计算截止时间。

  9.优化重整企业信用管理。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要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配合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市银保监分局结合省级层面出台的措施,积极推动简化银行债权人减免涉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落地。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

  1.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市法院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温州破产法庭,并向省高院申请在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多、破产审判工作开展较好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地方党政在人、财、物方面应对破产法庭的设立提供大力支持。

  2.培养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在法院系统内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瓯海法院、瑞安法院保留现有的专业破产审判庭,对于暂不具备设立专门破产庭条件的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市法院每年定期组织破产业务培训,强化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质。

  3.积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市法院要向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出台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市法院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文件精神,并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实践素材,为破产审判探索新的制度通道。

  4.继续推动预重整工作。市法院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预重整制度在温州实践的经验,积极指导两级法院开展预重整工作,加大预重整案件受理力度,提高破产企业重整的成功率。

  (三)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强化执行和破产程序对接

  1.贯彻落实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两级法院应加强上级法院的相关文件及市法院出台的《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3]54号)的贯彻落实,探索对破产程序的期限、审判机构、部分程序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简化,确保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数量,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对符合条件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审结。

  2.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功能作用。切实加强执行破产程序衔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文件和市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深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协作和深度融合。继续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通过由执行部门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等方式,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功能,加快破产审判效率。对省高院推进的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对接工作要积极响应、及时落实。

  (四)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便利破产财产处置

  1.继续推动破产财产的司法网络拍卖。贯彻落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75号),明确破产财产司法网拍的主体与财产范围,规范司法网拍的整体流程及职责承担,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针对单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模块的变化,要适时研究对既有规则的调整,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2.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债权人参会,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3.积极响应省高院推进的浙江省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对接工作。省高院对进一步优化浙江省法院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对接的举措,两级法院要及时响应并落实。

  (五)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1.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温中法办[2017]58号),规范对管理人履职工作的评价机制。两级法院要建立管理人履职评价常态机制,并积极运用评价成果;建立管理人履职资料库,为管理人分级管理打下基础。

  2.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监督。充分发挥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接管及保存债务人企业账册等方面的履职保障;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报酬资金提成、管理人账户规范使用等方面的监管。

  3.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依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市律师协会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专题调研,适时举办业务论坛、沙龙等,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三、工作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破产案件的办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高。市委改革办要加强统筹,法院、发改委、金融办(市处置办)、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检察院、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医疗保障局等要加强部门合作,协同推进。继续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机制高效运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对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处置办,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协同配合,优化破产审判的外部环境。市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破产专项小组,由民事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共同参加,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执行力。

  (二)注重宣传培训。

  要深刻认识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通过制作破产宣传册、新闻通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方式切实向社会公众传播正确的破产保护理念,向企业宣传破产保护文化,提升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水平,提高破产便利化行动的知晓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出台的文件要加强条线宣传落实。

  (三)强化监督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办理破产改革工作情况的跟踪研判,协调协商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实践案例。在改革工作中要不断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部门督促、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有效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严格落实,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切实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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