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3. 厘清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一)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解释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明确排除在本罪的成立范围以外。早在2018年12月,最高院在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张某强[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已经明确了上述裁判规则。2020年,最高检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3]中也提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此次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再次确认上述规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终结了长久以来关于本罪为行为犯还是实害犯的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情形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该如何处理?对此《解释》的回应较为模糊,只提到“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犯罪,是否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与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4]?还是退一步根据发票的来源,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 明确了“双向虚开就高认定”的数额认定规则 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双向虚开行为,税额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以“进项+销项”累计认定,或就高认定等不同做法。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来看,需要交易真实并产生增值。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例如,在虚开销项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用于申报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为交易虚假并不产生增值。但是,这种情况开给他人的销项可能在下游企业产生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了“双向虚开就高认定”的规则,判断核心还是在于构成本罪需要以骗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为要件。 (三) 新增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规定 明确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一规定针对不法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不法中介团伙,体现了国家全链条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决心。而上述人员是否构成共犯,以是否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为前提,同时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中介组织、人员在骗取出口退税中的参与程度和实际作用。 (四) 新增关于共犯的规定 共犯的规定是司法解释中常见的注意规定。构成涉税犯罪共同犯罪以明知为前提,明知的理解上要严格把握为“明确知道”,不包括“应知实不知”的过失犯罪,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号、资信证明等帮助行为,这里也要特别注意对帮助行为的判断,应属于刑法上的帮助而非日常生活中的帮助,注意考察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 明确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占比较高。对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是否执行同一数额标准,此前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区并不统一,有地区执行同一标准,也有地区受传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范围认定标准二元化的影响,参照走私犯罪解释,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的2倍数额标准来执行。此次,《解释》明确了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齐平,符合法益侵害相当的实质判断,也是近年来司法解释调整的一大趋势。 Part04.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一) 细化补缴税款免刑条款的规定 1. 明确补缴期限和范围 《解释》第三条把补缴的时间节点确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因补缴期限过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最大限度鼓励补缴行为。同时,明确补缴免刑的前提为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明确逃税行为行政处理前置原则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确立为追究逃税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既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又给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留足法律空间。 (二) 明确补缴、合规从宽处罚规定 补缴税款除了可以作为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外,《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也可以通过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罚;根据情节轻微程度,对行为人可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Part05. 对企业税务合规的启示 (一) 事前——树立红线意识,税务合规,拒绝违法税务筹划 对于经营者而言,合法的税务筹划以及合理避税无可厚非,但需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情况,精细化定制税务方案;为了降低税负盲目听信不法中介,简单粗暴“税务筹划”,可能招致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行业,鼓励尽快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加强以发票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管控,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在挖掘适用合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及时发现税务风险漏洞,主动纠错,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高度依赖财政返还或“税收洼地”的行业,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可能面临税务严厉监管,需要对业务方向进行及时调整,防范税务风险。 (二) 事中——配合税务检查,积极沟通,争取软着陆 税务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往往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自查整改、约谈警示等方式,给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自查处理的机会。涉案企业或个人,一定要充分重视税务检查通知,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自查,固定有利证据,保持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不要消极拖延。对存在争议的税务决定,即使对决定不服也要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通过复议及诉讼程序处理争议;的确存在问题的,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争取把风险控制在行政环节。 (三) 事后——积极补缴税款,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罚 补缴税款不仅是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在大多涉税案件中对量刑也有积极影响,这点无需多言。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税款的期限,务必抓住“公安机关立案前”及“提起公诉前”两个重要时间节点。逃税案件中,在缴纳期限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缓或分期缴纳,争取更长的免刑时间窗口。 充分重视企业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机会。从司法实践来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企业合规适用最多的领域之一。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底数据显示,该院在企业合规试点期间,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中66.67%为涉税犯罪案件。[5]最高检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6]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最终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解释》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两个案例[7]涉及到涉税犯罪的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对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单位及人员最终作出不起诉或者缓刑等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双管齐下,可以为涉案企业争取最大的从宽空间。 Part06. 结语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言:“世界上唯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Nothing is certain but death and tax)。”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依法严肃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国必定长期执行的司法政策,只有对税收政策和法律保有敬畏之心,企业才能行稳致远。毕竟,业务关乎利润,财税决定存亡! 作者简介 刘艳燕 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规与监管 邮箱:liuyanyan@grandall.com.cn —————————— [1]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7241.html,访问于2024年3月18日。 返回 [2]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3721.html,访问于2024年3月18日。 返回 [3]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007/t20200724_473727.shtml,访问于2024年3月18日。 返回 [4]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第六版,第1061页。 返回 [5]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工商联重磅发布!<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载海淀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9日发布。 返回 [6] https://www.spp.gov.cn/jczdal/202012/t20201208_488442.shtml,访问于2024年3月18日。 返回 [7]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8_649705.shtml#2,访问于2024年3月18日。 返回 国浩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亦为唯一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基于合并而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设置执业机构;在香港设有分所。并在北京设立国浩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现有合伙人120余人。90%以上的合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其中多名合伙人为我国某一法律领域及相关专业之著名专家和学者。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律师秘书及支持保障人员1200余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