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新修订][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10]64号 2010-06-0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第三条 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 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第五条 事后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后,可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具体资料,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于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事后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增值税退税款免税优惠;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第六条 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一律由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及提交的有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除《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办理的事项外,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受理备案的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统一编号、审核、登记、存档并建立台账。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具备相应资质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先按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再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并报原审批的税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为在预缴期间暂不能计算享受的所得减免、加计扣除等减免税优惠,或者按规定应取得了相应资质、得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要求享受事先备案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经审核后,方可享受减免。 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中,属于可在预缴时计算享受的减免事项,由纳税人在预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暂按该减免优惠执行;纳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补充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完成备案工作。 对于未在预缴期限内(按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计算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备案材料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全部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执行该减免优惠。 要求享受事先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如下资料: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3); 3.《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4);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5);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6);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汇算清缴时报送下列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7); 3.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5.省级以上商贸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境外转让技术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向境外转让技术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 有权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件8);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 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证书(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优惠核算表》(附件9);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 有权部门颁发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10);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预缴前报送备案资料: 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时补充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 3.企业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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