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7
摘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永芳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106号)收悉。建议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内容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鉴于深圳是国内举足轻重的时尚产业聚集地,服装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局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我市服装行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但积极转产防疫物资,还主动捐款捐物。为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已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一是税率和征收率降低,制造业税率由16%将至13%,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三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四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六税两费”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疫情期间税收优惠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一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鼓励集体和个人公益捐赠

  本次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四项政策,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今年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今年第一季度,我局认真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市企业免征2020年1至3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计减税规模达15亿元,惠及纳税人户数4.53万户(次);出口退税业务在疫情期间,极速办理“不断档”,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54亿元。截至2020年3月5日,我局已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14374户次;累计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761户,涉及税款16.62亿元。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全力支持我市服装产业的发展。

  附件:参考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参考文件清单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六税两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部分废止)

  (四)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二、疫情期间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