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总体来说,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以下两点。 合理安排获利年度 假设某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连续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1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前两年免税,第三年~第五年应纳所得税(510-10+600+500)×25%÷2=200(万元),第六年应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共纳税350万元。 如果企业有意识地进行利润控制,使前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40万元,后3年不变,总利润水平并没有改变,则前两年亏损,第三年进入获利年度,第三年~第四年免税,第五年~第六年应纳所得税(500+600)×25%÷2=137.5(万元)。不仅节省所得税325-137.5=187.5(万元),而且为第七年留有1年减半优惠期。 那么,企业该如何推迟获利年度呢?应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扣除方面:除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适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两免三减半”属于定期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后怎么办?一些企业也许会想到“翻新”之策,注销老企业,设立新企业,再来一次“两免三减半”。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杜绝了企业“翻新”套取优惠政策的可能。所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两免三减半”期满之后,能够转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通过复审有效期延长3年,6年后就得重新提出认定。因此,过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实质意义,在企业享受最后1年减半优惠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较为合适,从而顺利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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