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7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工作机构、12366热线办公场所的对外标识、形象展示应当采用“12366呼叫中心”的要素组合;在对12366热线进行宣传或以12366热线名义进行税法宣传及资料印制需要落款时,应采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要素组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的通知

国税函[2011]229号        2011-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配合“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座席”为主要建设模式的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建设,规范12366热线管理,统一12366热线传播形象,提升12366热线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推广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简介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以下简称“12366热线标识”)是根据纳税服务理念和12366热线功能要求制定的视觉识别系统,可用于12366热线办公场所及热线宣传。《规范》分为基础要素和应用要素两部分。基础要素部分明确了作为整体形象识别体系基础的12366热线标志及相应的文字字体、辅助色(线)选用及组合运用方式;应用要素部分对12366热线办公场所环境识别、空间导向识别、岗位状态识别、安全警示识别等应用要素的具体设计及制作工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二、《规范》适用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在12366热线办公场所装修、装饰及对12366热线进行对外宣传、形象展示等工作中均应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应用12366热线标识。

  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工作机构、12366热线办公场所的对外标识、形象展示应当采用“12366呼叫中心”的要素组合;在对12366热线进行宣传或以12366热线名义进行税法宣传及资料印制需要落款时,应采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要素组合。

  三、 工作要求

  (一)统一标准,规范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标识标准、参考比例、制作工艺等具体要求和12366纳税服务标志矢量图进行12366热线标识的制作及运用,以确保12366热线对外展示及宣传形象的统一规范。

  (二)因地制宜,适时推进。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进12366热线标识的应用。对于已建成且正在使用的12366热线办公场所的相关标识,除与《规范》内容严重不符需要立即进行修改外,可暂时维持原状,待办公场所装修、装饰时,再按《规范》要求进行更新。

  (三)结合实际,广泛运用。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遵循《规范》中基本要素的原则性要求,参照应用要素的设计思路,适当设计或制作各类应用要素。应用要素的设计制作应严格以《规范》中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不得随意变更。

  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规范》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映。

  税 屋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

  2.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志矢量图(应使用Illustrator等专业软件打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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