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6-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8%。 二、以上计税毛利率标准从2012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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