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2]8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8
摘要:各地要明确承办处室、安排专门人员、设置服务窗口,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办理以及对持证对象的服务工作。要把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人社部门重要的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条件,细致审核相关材料,在服务持证对象时,要充分理解政策,有效地落实好政策;要主动走访海外高层次人才,了解他们在居住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87号            2012-02-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重视海外人才、服务海外人才的氛围,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去年,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15家单位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为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居住证的发放工作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是我省人才工作的一项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让更多的人才,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创业园、企业等海外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单位了解这项制度,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让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尽快受益,真正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吸引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方面的作用。

各地要明确承办处室、安排专门人员、设置服务窗口,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办理以及对持证对象的服务工作。要把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人社部门重要的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条件,细致审核相关材料,在服务持证对象时,要充分理解政策,有效地落实好政策;要主动走访海外高层次人才,了解他们在居住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兑现工作

(一)办理就业证。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初审后,报省厅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就业证(苏州、无锡市人社局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或《华侨就业申请表》;境外人员的履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人无需提供);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二)办理调入事业单位手续。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有者调入事业单位工作,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携带其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到同级人社部门调配职能处(科)室办理调动手续;当地人社部门可不受进人计划限制,为其核发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具备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如无空缺岗位,当地人社部门应在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及时予以增加岗位。

(三)申请奖励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的申报和评选,同时也可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县政府各种奖励,各地人社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办理个人所得税奖励。各地人社部门应在每年4月初主动通知在本地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持证人在申请时需交验和提供以下材料: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职证明;上一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奖励经费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提供上述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的,提供验资证明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工商、地税部门核实申请者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出下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五)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工作的,可参加工作所在地各项社会保险;配偶、子女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为持证人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及时享受保险待遇。

三、发挥职能优势,协调推进居住证制度各项待遇的落实

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履行好政府综合管理海外人才工作的职能,在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居住证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落实各项待遇和提供便利服务作为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关键,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细化工作和措施的配套工作,真正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兑现到位;要重视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以研究、解决,使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得到完善;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渠道,推动居住证制度的实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