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
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300×13%-60×200×13%-(174.4-5.6)=611.2(万元)。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9(万元),合计可节税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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