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的实施,解决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是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三是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备查。 (二)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申报事项。 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 %”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三是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是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正常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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