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山东省)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高鸿鹏 胡景波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  一、开票日期为2014年之前的铁路货运票据继续按7%抵扣吗?最晚抵扣时间是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1.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继续按照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申报抵扣...

  一、开票日期为2014年之前的铁路货运票据继续按7%抵扣吗?最晚抵扣时间是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1.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继续按照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申报抵扣。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四)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请问,第三条中所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当期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有形动产本金部分?

  答: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当期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有形动产本金。

  三、您好,我是律师所的会计,我单位营改增时报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听说有个政策年收入超过50万元就要改成一般纳税人,是否真有此政策?请问,律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两种形式的税率分别是多少呢?律师服务没有可以抵扣的理由啊,怎么抵扣呢?我单位年收入在100万元左右,属于何种纳税人?谢谢。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你所述50万元标准,是指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下称《办法》)规定的销售额。

  2.根据《办法》第三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法》附件2)第一条(五)的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你单位属营改增纳税人,未兼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项目,且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如果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律师事务所属于鉴证咨询服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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