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说明。 例1,腾飞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购买一台大型塔吊,入账价值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公司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8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塔吊属于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则实务操作中:(见下表)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根据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大大减少纳税调整成本,符合15公告的立法精神。 例2,某公司有一个商业房地产的固定资产500万元,残值率为5%,会计上以建筑物使用年限50年做折旧年限,每年计提折旧9.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的最低年限计算折旧,每年计提折旧23.75万元,则实务操作中,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即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为9.5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3,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购入一台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500万元,按照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2012年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该项机械设备发生了减值,企业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实务操作中,不管会计如何账务处理,2013年税前扣除折旧还是:500×(1-5%)÷10=47.5元。 例4,某企业2008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4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第二种情况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准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的情况下,会形成税会差异,如果单纯套用15公告的规定,会导致折耗、折旧得不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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