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金分红不论是否为原股东创造,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现金分红不是23号公告规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不适用23号公告规定,现金分红不论是否为原股东创造,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现金分红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500×20%=500万元。 五、现金分红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可能减少 企业经营亏损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可能减少 如果,2013年经营亏损600万元,2014年经营利润1600万元。 2013年结转本年实现净利润时: 此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为1800-600=1200万元 2014年结转本年实现净利润时: 此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为1200+1600=2800万元,其中,原股东创造的为1200万元,新股东创造的为1600万元。 由于2013年经营亏损600万元,至2013年底甲企业未分配利润减少600万元,原盈余积累剩余额为:3000-600=2400万元。2015年1月1日,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原股东创造的12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创造的1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20%=320万元。 六、股权转让不会重复纳税 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李某收购甲企业40%的股权时购入价为6000×40%=2400万元。* 须要注意的是,李某的再投资金额也是股权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2015年1月1日转增股本时,李某占700×40%=280万元,按先分红再投资处理,应纳个税280×20%=56万元。买入价合计2400+280=2680万元,而不仅仅是收购时的购入价24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680)×20%=24万元,合计56+24=80万元。如果没有分红则个人所得税为(2800-2400)×20%=80万元,并未重复纳税。 七、股权转让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会减少 此前,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万元如果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李某所持甲企业4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而赵某不是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万元,赵某享有的部分480万元(1200×40%),转增股本时不再享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遇。 转增的股本700万元中,张某占60%,赵某占40%。因此,赵某应纳个人所得税:700×40%×20%=56万元。张某则无须纳税。 同时,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会减少(1200-700)×40%=200万元。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700)×60%=300万元待以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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