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联字[2010]2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05
摘要:市国、地税局对上报的信息资料审议后,联合对拟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及时将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长国税联字[2010]2号        2010-07-0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0]2号),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长国税联字[2004]1号),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事项

  (一)评定方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具体工作由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逐级联合审核评定,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检。

  (二)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具体分值详见附件1)。根据分值不同,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评定期间。以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为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

  (四)评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定期定额<定率>的纳税人除外)。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对仅属于地税局管理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评定程序

  (一)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市内各区局无对应地税机关的,各区地税局应协调各专业局人员统一到国税对应机关核对),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将信用等级确定为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发文公示,并备案管理。将初步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2,用Excel表格)及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国、地税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国、地税局对上报的信息资料审议后,联合对拟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及时将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

  (二)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所)对已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依据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三、评定组织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国、地税局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同时,两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联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处,联络处设在纳税服务处,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的联系、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局对应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四、评定时间

  各级国、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8月15日前将联合评定的A级纳税人分别上报市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于8月2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

  (二)拓宽宣传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拓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短信、报刊等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意义、评定的范围、评定的方法及激励措施等,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完善评定办法。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结合税收管理实际,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认真解决纳税信用等级主要由税务部门“说了算”,以及人为确定各级纳税人数量指标等问题。

  (四)规范资料管理。税源管理科(所)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建档,年度终了随同年度征管档案统一移交征管科存档。纳税人信用等级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附件5)。

  (五)实行动态管理。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对评定后失信的纳税人要及时上报,调低纳税信用级别并进行公示,降级前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强化激励与控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鼓励、辅导和监控措施,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A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

  (七)细化考核与监督。各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相关岗位职责,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细化考核项目,使评定结果可信、可用、可溯。最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评定卷宗按一定比例分类进行抽查复检,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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