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14]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0
摘要:征收基金、费是各级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对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当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征收的有关基金、费存在着设定依据不合规、征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4]89号       2014-12-3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1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基金、费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基金、费征收的必要性

  征收基金、费是各级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对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当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征收的有关基金、费存在着设定依据不合规、征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涉企收费的精神,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和完善基金、费征收工作,是对省委省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有效落实,是推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守好“生命线”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地税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降低执法风险和行政成本的重要保障。在执行上,要按照省局的工作要求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安排,落实好规范基金、费征收的相关规定,推进基金、费依法、合规征收。

  二、规范基金、费征收的具体要求

  1、实行基金、费征收项目清单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转变机关职能、建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要求,凡全省地税系统普遍征收的基金、费征收项目清单(附件1)由省局建立,实行“目录之外无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以基金、费征收项目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或列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原则,认真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现行征收基金、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清理,对于省局目录之外且符合规定的现行基金、费征收项目,可列入当地清单目录,并报省局备案。

  2、实行基金、费征收权力清单制度

  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规定,对基金、费行政征收权力进行全面梳理,以职权法定为准则,结合基金、费征收项目目录,制定基金、费行政征收权力目录,编制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结合税收征管,优化权利事项运行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提高运行效能。

  3、规范基金、费征收行为

  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清单目录中的基金、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基金征收方式的地区一律取消综合征收。

  三、工作要求

  1、履行职责,规范征收。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要从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角度,提高对实行目录清单制和规范征收行为重要的认识,认真对照依法履职、安全履职的要求,全面开展不合规基金、费征收项目和征收行为的清理工作,把规范征收作为主线贯穿于基金、费征收工作中。

  2、加强沟通,争取支持。要从取消不合规收费项目的必要性、行政征收依据合法性、减轻企业负担的迫切性等角度,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宣传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基金、费的重要性,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3、公开目录,加强宣传。要从公开透明的角度,做好清单目录公布和宣传工作。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大厅和纳税人之家等途径广泛宣传地税部门推行清单目录制度和规范征收的举措,接受缴费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基金、费征收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1

社会保险费

2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费

4

防洪保安资金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工会经费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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