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A公司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查,发现A公司股权已被境外控股企业D公司转让。郑州市国税局与香港税务部门等机构合作,最终确定D公司属滥用组织形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避税,依法向其追缴了企业所得税。 近期,郑州市国税局加大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根据申报信息分析发现的一条疑点线索,顺藤摸瓜,成功查办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避税案件,共追缴入库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所得税1226.9万多元。 申报分析: 2014年11月初,该局税务人员在对郑州外商投资企业关联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时,发现A公司变为注销状态。税务人员查看A公司的登记信息了解到,其主营范围中包括对自有房产的租赁业务。 注销后A公司房产租赁业务如何继续?A公司是已将自有房产售出,还是已经转让了公司股权,由别人负责经营?针对A公司显现出的涉税疑点,该局决定进一步调查核实A公司情况。 检查人员按照企业申报信息中的联系方式,拨打了A公司电话,但是A公司备案电话无人接听。检查人员于是到企业注册地实地查找,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在该注册地址办公的已是另外一家企业。 检查人员没有放弃调查,想方设法从在A公司原址办公的企业,打听到了A公司原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几经周折,检查人员与这名财务人员取得了联系,并取得了A公司境外控股企业D公司的联系方式。 在查找联系A公司相关人员的同时,郑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处等部门税务人员还与地税机关、工商部门联系开展联合调查,并获知A公司当期并未有明显大额税款申报,同时没有在工商部门变更企业信息——这意味着,A公司房产直接出售的可能性被排除了。 分析A公司报送税务机关的股权结构图中的境外股东信息后,检查人员认为,种种迹象表明,A公司的股权很有可能已被转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A公司注销了税务登记。 多方核查: 经过专项工作小组人员的多次税法宣讲和不懈沟通,D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2014年11月中旬,郑州市国税局向D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D公司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按照时限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几天后,D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股权转让事务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注册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 调查人员通过梳理、分析相关信息,理清了D公司境外股权架构情况,以及其与A公司相关的股权交易情况:成立于开曼群岛的D公司将其开曼群岛的C公司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E公司,从而导致位于香港的B公司和A公司的股权被间接转让。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从D公司转让行为来看,其间接转让A公司股权的活动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的“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定义非常相似。 为判定境外C公司和B公司是否为D公司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实现股权转移继而避税的“空壳”公司,工作组人员在约谈D公司管理人员和广泛采集企业相关资料信息的同时,与香港税务局进行了专项情报交换。 分析获取的税收情报资料信息,专项工作小组发现,B公司、C公司除了被D公司用于投资控股目的外,并无其他资产及实质经营活动。虽然形式上转让的是境外企业的股权,且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其实质就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D公司应就该笔转让收益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证据确凿: 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郑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与D公司税务代理人在郑州进行了多轮约谈。约谈中,该公司代表表示,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在境外,因此D公司对中国税务机关不负有纳税义务。D公司企图通过拒绝承认C公司和B公司是此项股权交易“空壳”企业的方式,继续逃避纳税。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人员向D公司税务代理人出示了C公司和B公司无实质经营业务、无经营性收入、无资产和负债、无任何雇员的充分证据。 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宣讲和分析,郑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向D公司表示,该企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C公司股权,但交易实质是转让A公司。因此,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D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依法就该笔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相关税款。 面对税务人员提供的翔实证据,D公司通过其税务代理人——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最终认可了郑州市国税局的税收处理意见。2015年2月6日,非居民企业D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股权交易所得税1226.9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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