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7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要求,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还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