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7-31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城市公交企业范围按《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湖北省公交企业名单,见附件1)执行。 二、城市公交企业如发生新增或名称变更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城市公交企业需向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认定后的公交企业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发布。 三、纳入湖北省公交企业名单的纳税人购置的在城市间(地级市、县级市、乡镇之间)营运的道路客运车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应注明公共汽电车辆核定的公交线路、站点、票价和营运时刻表等具体情况。 五、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退税手续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湖北省公交企业名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 六、各地国税机关应在每个免税年度的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经审核的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含调整计划)和上年度办理的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交通运输厅。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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