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新旧政策对比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新旧政策对比(整理/左岸金戈)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新旧政策对比
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注意事项
后续不符合高新条件管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注意细微变化
发生重大变化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发生重大变化后报告日期改为三个月内
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高新被取消资格发生重大变化。(详见黄色部分)
新增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新增检查方式
新增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新增整体迁移管理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新旧对比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
电子信息技术
电子信息
具体见附件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
具体见附件
航空航天技术
航空航天
具体见附件
新材料技术
新材料
具体见附件
高新技术服务业
高技术服务
具体见附件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新能源与节能
具体见附件
资源与环境技术
资源与环境
具体见附件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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