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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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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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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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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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删除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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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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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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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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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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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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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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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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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调整为5%,其他档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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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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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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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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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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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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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一年内安全,质量,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具体后续应该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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