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计算始自1950年以后的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已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作出了规定。而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的转换而引起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还不存在优先股的情况,但有相当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期权和权证也已经出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对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的规定,其中涉及股票期权和股份回购。因此,《每股收益》新准则是在2002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每股收益准则的目标是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确定和列报,有助于同一期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主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
一、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与《每股收益》新准则的主要差异 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在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中进行披露。这与《每股收益》新准则适用于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基本一致。同时,都应披露包括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过程,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对每股收益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二者主要区别有: (一)要求披露的强制主体不同 现行做法是基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而《每股收益》新准则则以企业会计准则中一项具体准则由财政部颁行。 (二)要求披露的形式不同 现行的披露一般是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列示摊薄和加权的每股收益,还另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既不列入财务报表,也不列入报表附注,但《每股收益》新准则明确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和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三)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内容不同 现行要求计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而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并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每股收益》新准则则要求,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四)每股收益计算的收益基础不同 现行要求计算披露的,既有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又有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而且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新准则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是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即分子简化为一个指标。 (五)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时间基础不同 现行每股收益计算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增加和减少股份的时间,是按月计算的,而《每股收益》新准则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 二、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因此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相比总体相对简化,特别是有关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虽然对所有具有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都应要求考虑其影响,但在准则中只作有限的说明。二者主要差异有: (一)未涉及包括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和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潜在普通股的具体解释 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每股收益》新准则虽然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赋予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只原则性地说明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其他未作进一步说明,在具体的示例也采取比较简化的做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则对潜在普通股进行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和签出卖出期权等。对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特别是优先股,由于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涉及,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二)披露中未涉及有关反稀释的影响 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工具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如期权、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当期高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未提及有关存在反稀释情况是否对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的影响及披露,而国际会计准则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和披露每股收益时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要求。 (三)没有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的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四)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中未考虑配股中内含送股的因素,采用简化方法,不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及其调整系数,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除了流通股,还存在非流通股。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权利,但由于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国际会计准则在实施指南中,针对配股权包含送红股因素,提出了配股前所有期间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需要调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系数。 四、《每股收益》新准则施行应注意的问题及示例 (一)对不改变企业资源的普通股股数变动,视为不具有稀释性 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化,但总的资源不发生相应变化。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和拆股等,但要注意的是这不包括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普通股股数的变动。不仅对当期,而且需要对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这与发行新股、配股、回购等会使企业资源增加或减少不同,只自股份变动之日起,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 例: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按1:1发股票股利 2004年 2005年 普通股股数 100000 200000 净利润 20000 25000 基本每股收益 0.1 0.125 (2004年需要重新计算) (二)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对当期净利润的调整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对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进行相应税后影响的调整。包括当期已作为费用确认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例如,某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利息费用(包括折价发行的摊销额)10万元,所得税税率40%,则调整后净利润为1000+10-4=1006万元。 (三)潜在普通股稀释性的界定 所谓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权利的合同。因此,对于可能引起普通股变化的合同,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稀释性,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如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则具有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减去行权价格。因此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每股稀释金额/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 例:2005年某公司净利润为12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500000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4年10月15日发行附有普通股期权100000股,行权价格为15元,行权期为2005年9月。2005年6月8日发行认股权证50000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期为2006年5月。 基本每股收益=1200000/(500000+100000*3/12) 1200000/525000=2.29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00(20-15)÷20*9/12 +50000(20-16)/20*6/12=23750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1200000÷(525000+23750)=2.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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