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5.床位证明材料; 6.相关国际认证费用支付凭证; 7.相关商标、名牌、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百强旅行社认证及动漫作品获奖、播出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税收地方留成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应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兑现政策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中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第49条所称政策有效期是指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所有符合《政策》有关条款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都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项目、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开始享受政策的年度起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税收奖励政策的有关企业(单位),市房产、国土部门应在权利证书上注记限定条件,企业(单位)不得在享受政策后违反限定条件,否则,市房产、土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减免费用和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现代服务业物流项目投资补贴申请表 2.会展补助申请表 3.现代服务业财政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4.现代服务业税收奖励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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