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地[1987]28号 1987-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5]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