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地[1987]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7-11-20
摘要: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地[1987]28号         1987-11-20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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