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的公司在4月20日开出一张营业税发票,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6月30日之前公司缴销了所有的营业税发票。8月,由于发票开具品名和合同不符,客户退回了发票让公司重新开具,小A如何操作?
由于公司不能再使用营业税发票,所有无法开具红字营业税发票,那么公司如何冲销该发票,又如何重新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
这个问题之前一直困扰着小A,小A也翻阅了大量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只表达了已经申报营业税没有开发票需要补开的,那开了发票需要红冲的呢?也能开红字增值普通发票并选择不征税吗?
不清楚!
★财税[2016]36号附件2(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好了,这里明确了,可以去退营业税(估计也是理论的,实际中能顺利退下来吗?),那发票的问题还是没解决嘛。
前两天发了一篇文章「你在关心补开发票,我却在看如何申报!」钦光老师留言一语惊醒梦中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11号公告文件是23号文的一个突破,突破点就是把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变成了营业税涉税业务,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发生小A公司的情况,我也可以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税率选择不征税呢?这也是营业税涉税业务啊。可以这样做吗?
那25日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的解读出来之后,证明是可以的。
★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关键的来了…
假设,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税率选择不征税。账上就可以先把收入冲销了。
接下来的事情就涉及两个方面了。
1| 这个合同废了,不需要再重新开发票了。这个好办,按照规定,去地税退营业税,当然,退的下来退不下来另说,理论是这样的。
2| 合同没废除,需要重新开票,又分了几种情况。
A|重新开的票金额和原来一样,那简单,按照规定,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这样最简单,一正一负抵消了。也不用去退营业税,也不用重新申报营业税。
B|重新开具金额小于原来金额,那也应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多的部分怎么办?去退税。
C|重新开具的金额大于原来金额,那也应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超过的部分申报什么税?申报营业税,去大厅手工申报,能申报吗?反正我没试验过,不过理论是可以的。
如果有退税成功或者补过税的,请留言告诉我,我分享给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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