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30
摘要: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落实和更优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快速响应落实机制,市局梳理形成了《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四、现代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36.飞机维修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提供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享受条件】

  此条适用于承揽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37.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0.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4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4.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4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转让技术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4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环保项目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4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4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4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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