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2015年度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前年度取得上述资金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纳税人。 二、内容概括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特殊规定,要么应作为收入确认所得,要么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不征税收入处理,但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一项免税收入,需要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同时还存在对以前年度确认的不征税收入进行调整问题,请涉及到该业务的纳税人认真学习本专题。 三、重点难点 (一)不征税收入概念及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一项免税收入,类似于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核算,取得的补助收入要冲减对应已计入的成本与费用。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风险点 1.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判断不准确,误将不征税收入做为免税收入对待,或将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对待。 2.对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扣除、折旧、摊销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或是在以后年度未做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范畴,因此不需要按减免税管理,但企业应该自行按不征税收入条件自行判定。 4. 5年(60个月)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没有做应税收入处理。 四、填表小贴士 甲公司2015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400万元,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不征税收入管理。2015年该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同时,从递延收益转至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填表见A105040) 另甲公司在2014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150万元,当年已一次计入损益,并按不征税收入管理,企业用于投资一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该资产会计分3年折旧,即2014-2016年会计各年折旧50万元。(填表见A105040和A105080) 企业2015年申报表相关附表填表如下:
五、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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