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

来源:东方西圆 作者:东方西圆 人气: 时间:2017-09-06
摘要:思考: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政策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

思考: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政策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思考: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使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思考: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思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思考: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回答: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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