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6]130号 2006-4-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省直属分局”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三条“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省辖市税务机关”。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八条“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税源源泉控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在普遍做好代扣代缴基础工作的同时,把全员明细申报作为完善代扣代缴工作和推进全员全额管理的突破口,稳步推进。 二、[条款修订]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是建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地税机关、省直属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也可先在收入较高、电算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逐步推进到所有行业和单位。 税屋提示——“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地税机关、省直属分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条款修订]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料要求填报基础信息资料。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也可根据总局要求和当地实际征管需要自行编制信息资料表格。 税屋提示——“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省辖市税务机关”。
五、对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的单位,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可逐步将扣缴表和明细表合并申报。 六、要进一步扩大个人收入档案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覆盖面,及时补充、调整重点纳税人名单,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信息比对和征收管理。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要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税务机关在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的同时,通过对应税收人的个人进行全员全额管理,努力遏制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的行为。 七、[条款修订]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各自征管实际,加紧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一户式”档案,掌握每户扣缴义务人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税额等。要把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对所管辖的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逐户进行落实。要求扣缴义务人按时报送各类个人基础信息表(雇员基础信息表、非雇员基础信息表、股东投资者基础信息表、外籍人基础信息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地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