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际字[1999]224号 1999-11-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现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原财世字[1995]139号《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 1999年11月8日 税 屋附件一: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保证政府外债的按时偿还,维护我国良好的对外偿债信誉和转贷协议的严肃性,财政部对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将采取催交和预算专项扣款相结合的清偿办法。 一、催交 财政部依据《转贷协议》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逾期未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或占用费)(以下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发出《催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欠款通知书》,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 二、预算专项扣款 1.地方政府拖欠财政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在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内仍未归还的,财政部将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年终结算时的专项扣款收回。 2.对中央部委拖欠财政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的扣款方法,财政部将另行规定。 3.扣款程序 (1)财政部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向所有拖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的地方政府发出《催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欠款通知书》(格式附后),并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期限。 (2)地方政府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偿付拖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的,财政部将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专项扣款收回,同时冲减拖欠债务。 (3)财政部在预算专项扣款后,将向地方政府发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专项扣款确认书》(格式附后),各地据此及时入账。 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付费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预算专项扣款的情况。一旦发生扣款,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在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中予以妥善处理。 税 屋附件二:催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欠款通知书(格式) 税 屋附件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专项扣款确认书(格式) 主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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