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涉税问题分析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2-06
摘要:一、分配及其特征 分配也称资本分配,是指将资本这种生产要素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息分配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两种情形。 1.股息分配: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 3.股票股利 派股:发放股票作为股利支付

一、分配及其特征

分配也称资本分配,是指将资本这种生产要素产生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息分配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两种情形。

1.股息分配: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

3.股票股利

派股:发放股票作为股利支付方式。股票股利不直接增加的股东财富,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结构比例发生变化。

股票分割:是指将面额较高的股票交换成面额较低股票的行为,在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股票分割不会引起企业净资产的变化,但是会降低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有多余现金时,向股东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

二、现金股息、红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股票股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安置确定收入额。股票股利属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仍然将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视为分配股息处理,然后再投资,即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同时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计税基础。

四、股票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股票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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