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
具体落地政策 |
核心内容 |
过往政策 |
1 |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的规定是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 |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等待落地 |
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优惠的上限是50万,这次大幅度提升到100万,但是新闻通稿没有使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术语,代之以小微企业,暂时不知道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否会有所调整,但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不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该不会修改。 |
3 |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
等待落地 |
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委托境外研发不允许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或者在境外设立研发基地机会增加。 |
4 |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等待落地 |
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没有特殊规定,都是5年。 |
5 |
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中国财税浪子注:此前仅是部分企业适用8%。但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希望这次能够顺势将教育培训费用这个不合理的概念修改过来。 |
6 |
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2018年5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中国财税浪子注:注意是针对新设立企业。 |
7 |
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
等待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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