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2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4
摘要: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21号      2018-07-0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4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luoxuejiao mof.gov.cn

  税屋附件:

  1.《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附件1: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应当按照类别对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其他
一、账面原值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购置        
   内部研发        
   企业合并增加        
   其他增加        
3. 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        
二、累计摊销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计提        
3. 本期减少金额        
   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的部分        
   其他        
4. 期末余额        
三、减值准备        
1. 期初余额        
2. 本期增加金额        
3. 本期减少金额        
4. 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 期末账面价值        
2. 期初账面价值        

  为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者拆分。

  (二)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金额。

  (四)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五)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六)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已失效的知识产权(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的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失效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三、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附件2: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要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征求意见稿》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给会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征求意见稿》通过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创造运用。

  (三)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披露,提升知识产权公开程度的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相关会计规定的披露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此披露要求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披露。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会计作为连接企业与市场的重要桥梁,有必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有用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企业潜在价值,识别风险;也有利于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本征求意见稿经历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见》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我们会同知识产权局,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并联合实务界、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基于研究报告,我们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披露要求,从而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有用信息。

  (二)起草阶段(2018年1-3月)。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2018年初,我们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10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起草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初稿)》(以下简称《初稿》)。

  (三)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

  我们就《初稿》书面征求了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并听取了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初稿》进行了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征求意见稿制定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民法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征求意见稿中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中,本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二)关于披露要求。

  问题2:征求意见稿中,对知识产权的披露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三)其他。

  问题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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