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2号 2004-08-24 北京、上海、重庆、陕西、广东、云南、山西、新疆、甘肃、安徽、福建、浙江、河北、四川、山东、河南、辽宁、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1——6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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