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第四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开具,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开具、打印、查询、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 三、纳税人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存在借减税降费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情形的,可向我局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7-87322067。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截至2019年11月11日).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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