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5号 1999-02-02 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四川、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鹏申字[1998]第23号)。经研究,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大鹏证券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法规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2日 税 屋附件: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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